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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四川省老年人体育协会(简称四川省老体协),英文名称是“SICHUAN VETERAN’S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使党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三条  本会的性质:四川省老年人体育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非营利性老年人体育社会团体,由热心支持老年体育发展的社团组织和喜爱体育健身运动的老年人自愿结成。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本会的宗旨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老年体育工作;贯彻《体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尊老敬老爱老,积极组织引导广大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着力推动“六有”“六新”“六好”的全面落实,为老年人追求健康、快乐、长寿的美好生活向往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工作目标任务:深入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意见》(川委办〔2009〕23号)和国家体育总局等12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意见》(体群字〔2015〕155号),切实建立“党政主导、部门尽责、协会组织、社会支持、重在基层、面向全体”的老年人体育工作格局,全面落实“六有”(有组织、有场地、有经费、有骨干、有活动、有制度)、“六新”(领导班子要有新作为、解决工作难点要有新突破、人才队伍要有新壮大、活动开展要有新特色、健身项目要有新拓展、健身老人要有新增加)和基层老年体育组织“六好”(领导重视好,班子服务好,组织建设好、骨干队伍好、制度健全好、活动效果好)要求,努力推动全省老年体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为推进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和健康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
第五条  本会是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和四川省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四川省体育局社会组织联合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四川省体育局。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玉林北巷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在省体育局的领导下,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老年体育的方针政策,指导全省老年体育工作的开展。制定全省老年体育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主办全省老年人运动会及单项体育比赛与体育健身交流活动,培训、考核、评定老年体育裁判员、教练员。
二、组织会员开展全省老年人体育健身交流活动。
三、组织参加和在省内承办全国及协作区老年体育交流活动和培训。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评选表彰老年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五、负责四川省老年人体育活动中心的使用管理。
  本会对在四川省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的老年体育比赛和活动,实行分层次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需批准的事项,依法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会员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接受本会业务指导,积极发展老年体育事业的各市、州和省级机关、省级行业系统、省属企事业、高等院校老体协以及本会所认可的其他合法老年人体育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批准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男性55岁以上,女性50岁以上,自愿入会的中国公民,可就地就近向城市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或农村乡镇、村等老年体育组织或省老体协分支机构申请入会,经其批准后,即为该组织的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十二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活动权。
三、对本会工作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接受本会表彰奖励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和各分支机构的老年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  单位会员退会,须书面报告省老体协。个人会员退会,须书面报告所在会员单位或所在省老体协分支机构处理。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缴纳会费。
二、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  省老体协分支机构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所在运动项目委员会讨论通过,给予下列处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所在运动项目委员会研究,报省老体协同意决定除名。
(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给本会造成较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三)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单位会员与分支机构民主推选,所推选的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先进性、代表性。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15日将会议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51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2/3以上的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
代表人数的1/2。
三、罢免理事,须经1/2以上的到会会员代表投票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1/2以上的到会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其他决议,须经1/2以上的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41人,且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二十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二、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三、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
第二十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五、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六、决定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审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议案。
八、审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以及财务预算、决算。
九、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十、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条  选举、罢免负责人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投票通过。
  经负责人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负责人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可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主持会议。
  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卸任原单位职务的,由原单位推荐一名符合条件的人员替补,经理事会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报备。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  本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由办公会议提出建议名单,经理事会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批准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任职,任期5年。
   第三十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主席、副主席提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提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主席、秘书长。
第三十  本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办公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授权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署协会日常工作文件。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第三十  为充分发挥熟悉全省老年体育工作的老同志作用,本会设立咨询委员会,由理事会议定后聘请,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聘请期间应邀参加本会的重要活动,并对老年人体育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第三十条  本会日常工作会议制度和办事机构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和不能召开理事会期间,建立日常工作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由主席主持或主席委托一名副主席主持,参与日常工作的副主席、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在主席的领导下,日常工作由一名副主席主持,参与日常工作的副主席和秘书长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行使职责。
三、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健身活动部、宣传部、省老年人体育活动中心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巷7号四川省老年人体育活动中心内 邮编:610044;电话:028-62034423。电子邮箱:SCLNTX@TOM.COM;SCINTX@163.COM。
第三十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四川省老年人体育协会网站、编辑内部发行的《天府老年体育》杂志。
第三十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节  监事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体育行业管理部门委派。选举产生的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体育行业管理部门委派的监事,任期为3年,且不在本会兼职、取酬、享受福利。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委派监事在上述职权外,还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促本会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四川省委、省政府以及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有关决策部署、文件精神、工作要求。
二、对本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内控体系、制度建设、日常管理等提出监督指导意见。
三、指导本会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对可能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等问题,要求其及时杜绝,对本会已经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等问题,及时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要求督促本会整改落实到位。
第四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纪律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会成立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派。
纪律委员会书记由常务副主席担任。
第四十八条  纪律委员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以及处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履行职责,及时审核处理有关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委员会建立证据调查收集和处理听证、决议、执行等程序性规定,建立健全争议解决机制,畅通权利救济途径。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重大的处理决定,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做好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本会举报电话:028-62034423,举报邮箱:SCINTX@163.COM,凡是投诉举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反馈。
第四十九条  纪律委员会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要求,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和赛场行为的规范管理。本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得利用赛事活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牟利,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手段试图获取赛事活动内幕信息或操纵比赛,对弄虚作假行为,纪律委员会将及时依规依法作出严肃处理,性质严重的,将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查处。
节  分支机构
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项目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
  分支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2届。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账户统一管理。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四川省老体协运动项目委员会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三、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社会赞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全部用于发展老年体育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人员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财务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六  本会坚持日常工作人员的工资、工作经费(交通费、通讯费、工作餐费、图书资料费等)、保险、 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政策规定,制定涵盖资产管理全过程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管理程序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主动接受财政、民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建立资产管理使用制度,加强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等管理。建立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做到账、卡、实相符。建立年度资产报告制度,资产报告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九条  本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七十二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七十三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七十四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须决定协会终止。
一、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失去实际存在价值。
二、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2/3以上实到代表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本会可设会徽、会旗和专用标志。本会会徽、会旗和专用标志由理事会审定,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申报注册后使用,未经本会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本章程于2023年3月29日经四川省老年人体育协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